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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2804号

刘某与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8-18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兰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2804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梁静,柳州正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某。被告兰某。委托代理人孙玉洲,柳州市正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某某。

原告刘某诉被告兰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李鸿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书记员胡冰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梁静某、被告兰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玉洲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诉称:××××年1月,本人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双方于××××年登记结婚。均属再婚。原告本看中被告无子女,无后顾之忧,可照顾自己及两个孩子。对新组成的家庭一心一意。婚前被告表现得贤惠端庄,整目在家中打理家务,为孩子炒菜做饭,对原告也无微不至温柔体贴,并且一再对原告强调自己勤俭持家,被告的这些话让原告决定与她结婚,婚后一个月,原告因相信被告能管好这个家,将工资卡交由被告保管,让被告负责家里开销,可被告半个月内竞将原告一整月工资用至只剩几百元,让下半月生活成为难题,原告小女儿还在读书开销大,一切生活用度都需节约。婚后四年,被告就像变了一个人,每日玩到凌晨一、二点才回家,并且常常与朋友出去或将朋友带来家中喝酒、醉酒后大吵大闹,原告与两女儿劝阻多次仍毫无作用,原告的大女儿每日上早班,每晚被她吵得无法入睡,不得安宁,严重影响了原告女儿的精神状况及身体健康。2014年10月,被告以她哥兰健强的名义向原告借去15000元钱,之后原告向被告的二哥查证并无此事,这笔钱是被告骗去还信用卡债的,事情拆穿后被告向原告承诺2015年3月开始每月还款1000元并写下借条,然而2015年3月,被告却以各种借口拒绝还钱。

原告本想与被告将就着过目子,对被告一再忍让,而被告却经常无故乱发脾气,无理取闹,严重影响原告女儿的读书与工作及正常生活,干扰原告与亲戚朋友之问的正常往来,让原告困苦不堪。2015年8月10日早晨,被告又再一次无故生气,原告问她何原因她不说,晚上l1点多,被告接了电话就出门与被告的小哥还有一些朋友喝酒,凌晨1点半左右,原告与两女儿睡着后,被告喝得大醉带着她哥兰建强大吵大闹进家,原告被吓醒跑到客厅查看发生了什么事,可原告还没看清人,被告的二哥就冲上来殴打原告,原告立刻跑到厨房拿刀自卫。此后原告与被告无来往,夫妻感情日益恶化,已不可能和好,不能共同生活。原被告之间的矛盾已经到了不可挽回的地步,感情已经完全彻底破裂,原告向被告提过多次离婚却没得到被告的同意,原告故起诉,请法院准许离婚。原告在举证期间提交的证据有:1、结婚证,原件1份,证明双方是夫妻关系;2、借据,原件1份,证明被告借到原告15000元,原被告之间有借贷关系;3、户口本,复印件4页,证明家庭人员情况。

被告兰某辩称: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该被告在举证期间没有提交证据。经庭审举证和质证,被告对原告的证据2认为不真实,不是自己所写,对其他证据没有意见。

本院认为,原告的证据无法证实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不予认定。

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双方均是再婚。原告与前妻生育有子女两人,现已成年。被告与前夫未生育有子女。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子女。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由于双方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实,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夫妻为共同生活的伴侣,理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原告诉称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未提交证据证实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对原告主张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双方当事人能在共同生活期间互谅互让,各自多作自我批评、多为对方考虑,夫妻关系将会和好如初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某诉被告兰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数额视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数额确定,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09,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柳南支行潭中分理处)。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李鸿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胡冰法律适用: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