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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刑更293号

乔攀峰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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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刑更293号罪犯乔攀峰,男,汉族,初中文化,1984年5月6日出生于陕西省户县。现在陕西省汉江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31日作出(2012)雁刑初字第000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乔攀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2年3月16日送陕西省汉江监狱服刑。2014年6月13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1月23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汉江监狱根据罪犯乔攀峰的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汉江监狱认为,罪犯乔攀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考试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得10个积极,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乔攀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监狱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入监登记表等相关证据证实,执行机关所提罪犯乔攀��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乔攀峰确有悔改表现,陕西省汉江监狱提请对罪犯乔攀峰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乔攀峰减去有期徒刑剩余刑期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健

审 判 员  孙蕊莲

代理

审判员  张龙朋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 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