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滨民督字第00046号申请人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安康供电公司,住所:安康市巴山西路。法定代表人刘安灵,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安康市兴坤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安康市汉滨区瀛湖镇。法定代表人龚政,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申请人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安康供电公司的支付令后,于2015年12月18日发出(2015)汉滨民督字第00046号支付令,限被申请人安康市兴坤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安康供电公司支付拖欠的电费十九万九千五百二十四元九角六分及违约金二万零四百九十七元零二分,共计二十二万零二十一元九角八分,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安康市兴坤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已在规定的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5)汉滨民督字第00046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一千四百八十三元,由申请人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安康供电公司承担
审判员 成乃谊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张 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