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6民初23号原告杨某某,男,住永寿县马坊镇。被告耿某某,男,住永寿县马坊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耿某某行纪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元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严永锋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王 坚 关注公众号“”
杨某某与耿某某行纪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6民初23号原告杨某某,男,住永寿县马坊镇。被告耿某某,男,住永寿县马坊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耿某某行纪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元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严永锋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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