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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6民初23号

杨某某与耿某某行纪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23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行纪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某某,耿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6民初23号原告杨某某,男,住永寿县马坊镇。被告耿某某,男,住永寿县马坊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耿某某行纪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元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严永锋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王 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