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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民一终字第596号

苏尼特中财石油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穆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苏尼特左旗中财石油开发有限公司,穆海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民一终字第59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苏尼特左旗中财石油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左旗满都拉图镇。法定代表人马剑飞,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琳,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穆海霞,女,198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委托代理人姜正男,内蒙古澳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苏尼特左旗中财石油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穆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左旗人民法院(2015)苏左民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苏尼特左旗中财石油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琳,被上诉人穆海霞及其委托代理人姜正男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穆海霞主张其于2012年9月1日、2012年9月19日共计出借300万元借款,而其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现金缴款单的金额、时间均与一审起诉状及借款协议、催款通知单上的时间和金额不符,故一审法院对该案基本事实未查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左旗人民法院(2015)苏左民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左旗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9043.90元,退还上诉人苏尼特左旗中财石油开发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赵  星

审 判 员 锡林塔娜

代理

审判员 杜 慧 梅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