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9742号
原告:西安北晨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文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奎博,陕西沣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国静,陕西沣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鸿森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万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丽芬,该公司员工。本院受理原告西安北晨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鸿森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北晨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49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1224.5元。
审 判 长 雷翕萍
人民陪审员 张居仁
人民陪审员 王瑞长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丁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