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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查字第796号

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与王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查字第796号申请执行人徐某委托代理人王晓彤,系辽宁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人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大连中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2014)大民一终字第14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中,同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再申请恢复执行。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大连中院(2014)大民一终字第14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书印

审判员  陈宏达

审判员  胡岩松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岑小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