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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执恢74号之一

02(2016)粤0306执恢7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10-06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盛晓林,深圳市明维电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6执恢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盛晓林,男,汉族。被执行人深圳市明维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在维。申请执行人盛晓林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明维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光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光劳人仲(公明)案[2014]210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明维电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8970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锐钊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苏方海第1页共1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