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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华民初字第7548号

刘存英与成都完美人生婚介服务有限公司1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存英,成都完美人生婚介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7548号原告刘存英。被告成都完美人生婚介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发丽。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存英与被告成都完美人生婚介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存英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存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存英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符荣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栖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