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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执字第424号

2015沈茂连终本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沈茂连,郭永花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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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景执字第424号申请执行人沈茂连,女,生于1972年5月5日,汉族,住景泰县。被执行人郭永花,女,生于1973年7月21日,汉族,住景泰县。申请执行人沈茂连与被执行人郭永花健康权纠纷一案,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2015)白中民三终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郭永花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郭永花家庭生活困难,无执行能力。本案已对申请执行人沈茂连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景泰县人民法院(2015)景执字第42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苟盛源

代理

审判员  菅新涛

代理

审判员  孙得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炯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