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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刑二初字第272号

李林华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李林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历刑二初字第272号公诉机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林华,男,1972年出生于山东省齐河县,汉族,中专文化,住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系该村村民,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0月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因盗窃于2011年12月17日被劳动教养一年零六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辩护人王荣泉,山东明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下检公刑诉[2015]6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林华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清、被告人李林华及辩护人王荣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8月25日下午,在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世茂广场停车处,被告人李林华通过用钢丝钳剪断车锁的方式,盗窃失主王某某美利达牌挑战者600型山地自行车一辆(价值3372.28元)。2、2015年9月21日下午,在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女人心内衣店对面人行道,被告人李林华利用上述手段,盗窃失主陈某某美利达牌探路者700型山地自行车一辆(价值3034.73元),后将该自行车卖于邵某某。综上,被告人李林华盗窃财物价值共计6407.01元。案发后,被盗美利达牌探路者700型山地自行车已追回并发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林华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被害人陈某某、王某某的陈述;证人邵某某、魏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陈某某对被盗赃物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邵某某对被告人李林华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被盗赃物照片;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劳动教养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视听资料;抓获材料及发、破案经过;被告人李林华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林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林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观点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林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3日起至2016年4月22日止),并处罚金一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钳子1个,予以没收;责令被告人李林华退赔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三千三百七十二元二角八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判员  孙静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贾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