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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3165号

院平申请周瑞琴合同纠纷普通执行中止或终结执行其他法律文书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7-01-03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院平,周瑞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3165号申请执行人院平,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东胜区人。被执行人周瑞琴,女,196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东胜区人。申请执行人院平与被执行人周瑞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26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2015)东民初字第2635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    林

代理

审判员 任  尚  芬

审 判 员 白 布 拉 格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阿拉腾其木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