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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刑初字第166号

被告人师务成犯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职务侵占
当事人
师务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河刑初字第166号公诉机关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师务成(又名师务诚),男,1955年11月18日出生于河津市,汉族,高中文化。2015年1月9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河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河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河津市人民检察院以河检公诉二刑诉(2015)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师务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5年10月30日,本院建议公诉机关补充侦查,2015年11月20日河津市人民检察院经补充侦查,建议本院恢复法庭审理。河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侯佳妮、毋世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师务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3月至2013年6月,时任河津市小梁乡东梁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主任的被告人师务成,利用其负责管理村集体机井的职务便利,将应纳入村集体账户的机井浇地款非法占为已有。于2011年9月29日利用侵占的机井浇地款购买了一台格力空调,价值5430元。于2011年12月2日将侵占的7000元机井浇地款以个人名义借给李某。2015年1月20日,被告人师务成将其侵占的12430元机井浇地款退回小梁乡东梁村村民委员会。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师务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师务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师务成原任河津市小梁乡东梁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主任,2009年3月至2013年6月,被告人师务成利用其负责管理村集体机井的职务便利,将应纳入村集体账户的机井浇地款以收入、支出不记帐的方式,由其个人支用。于2011年9月29日给其家买空调时,被告人师务成用机井浇地款从小梁胜泽家电园以543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台格力空调安装到其家归个人使用,2011年12月2日,被告人师务成用机井浇地款以个人名义借给李某7000元。同时查明:2015年1月20日,被告人师务成将其侵占的12430元机井浇地款退回小梁乡东梁村村民委员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李某的询问笔录,证明2010年还是2011年12月份,我向师务成借款7000元。2、卫某询问笔录,证明2011年10月1日家电搞活动,2011年9月29日师务成和妻子杨某来我店选购空调共付5430元。3、王某询问笔录,证明师务成开的晋M33366车是我的,是他借我的车。4、师某1询问笔录,证明村里1-6号井是师务成指定专人管理,7号井是师某2承包与师务成无关,2012年4月,我管理4号井,我看的井每小时盈利大约6.5元,不知道师务成将盈利款干什么用了,承包机井他没有与村签过合同,也没开会承包机井的事。5、师某3询问笔录,证明2010年后半年打的井,井试好后我管理。3号井是村集体所有,我承包3号井,在村委会我大哥师务成和师某4同意让我承包,其他井是师务成管理的,我收取浇地费,电费我向农电所交,剩余归我,井的维修费用大队负责。6、师某5询问笔录,证明村里1-6号井师务成指定人员管理,看井人员每小时收3元,其余款交师务成,7号井师某2承包,4号井是我管理,每月13、14号向师务成交款,具体交多少没有算过,2012年2月份管理6号井,村里机井肯定有盈利。7、师某6询问笔录,证明我管理5号井,2-6号井是师务成指定专人管理,看井人员收3元,其余交师务成,2010年打的井,从那时开始管理,给师务成交多少钱记不清,1号和7号井不清楚谁管。8、师某7询问笔录,证明原来看1号井,现在看2号井,1-6号井是师务成安排人员,每小时收3元,余款交师务成,师务成结算电费并用盈利钱维修机井,收取浇地费有账本,给师务成交款没有记录。9、师某8询问笔录,证明7号井是师某2承包,其余6面井是师务成定价,每人抽3元,余款交师务成,我看1号井,除了我抽了3元看井费,其余都交给师务成。10、师某9询问笔录,证明7号井是我管理,别人浇地不使用,我直接向农电所交电费。11、河津市农村经济管理局关于小梁乡东梁村农用浇灌机井管理的意见,证明原东梁村主任师务成称自己承包机井的说法,即无书面承包合同,也未经任何民主公开程序,不符合《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其所谓的承包关系,不予认可,机井属集体资产,应属集体管理,在浇灌过程中,向农户收取费用,应纳入集体账户,进行专户管理。12、小梁胜泽家电园发票,证明东梁村杨某、师务成购买空调价格5430元。13、借条,证明李某12月2日借款7000元。14、运城市2015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据,证明2015年1月20日,师务成将12430元退回小梁乡东梁村民委员会。15、中国共产党河津市小梁乡委员会关于师务成同志的任职情况说明,证明师务成2003年至2005年任东梁村委主任,2006年9月至2008年11月任东梁村党支部书记,2008年12月至2014年1月任东梁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主任。16、河津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小梁乡马家庄等六村土地整理项目及该项目涉及东梁村机井工程的情况报告,证明东梁村设计6眼机井,工程由河津市山王钻井队具体实施上述工程,2010年8月开工,2011年5月底竣工。17、小梁供电所东梁1号至7号井用电情况及详单,证明东梁村7个井共用电费合计2084992KWH,合计电费799709.6元,截至2013年8月底电费已全部对我所予以交清。18、小梁供电所关于63KW深井泵用电情况说明,证明正常情况下,63KW深井泵每小时耗电63度,特别情况时,考虑到损耗等因素,每小时耗电63-65度。19、常住人员信息,证明师务成出生于1955年11月18日。20、被告人师务成供述,证明第一次我村共7面机井,1号井2009年至2013年6月我管理,2、4、5、6号机井从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我管理,3号机井是师某3管理,7号井是师某2管理,我管理1、2、4、5、6号机井盈利,我把盈利款都随意支配使用,盈利多少不清楚,盈利款一部分用于村集体不合理开支,一部分用于机井维修管理,自己家庭开支一部分,具体数记不清,2012年后半年我用机井电费购买一辆桑塔纳2000,花费7000元,购买一台空调5430元,第二次桑塔纳2000(晋M33366)是我借敬台的车,我最早向纪委交待车是在东庄村二手交易市场购买,不想再变法,也不想再让找其他人问话,第三次,我在任职期间侵占12430元盈利款,那辆车是王某借我的,我借到车后经修理后才使用,不是我购买的,7000元实际是我借给小梁乡政府的李某,因不想再让纪委找别人问话,我就说7000元购买车辆。第四次,我管理的机井收入和支出没有记账,无法计算,在管理期间买了一台5430空调,借李某7000元,共12430元,第五次,我管理1、2、4、5、6号井,这5面井除了开支外,我个人还购买一台价值5430元空调,借他人7000元,我实实在在侵占集体1243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师务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收入不记账,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犯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师务成能够退缴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师务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师务成有悔罪表现,河津市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为同意适用社区矫正,可宣告缓刑。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师务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樊安东

代理

审判员  柴泽飞

人民陪审员  张军杰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赵嘉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