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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杭民终字第3004号

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傅镇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8-05-29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傅镇焕,屠水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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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民终字第30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金城路153号金瑞大厦2幢501-502室。负责人郑伟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玲玲,浙江临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傅镇焕,男,195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委托代理人傅君利,女,198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系被上诉人女儿。原审被告屠水军,男,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上诉人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州市萧山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傅镇焕、原审被告屠水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5)杭萧民初字第39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以和傅镇焕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且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30元,减半收取1015元,由上诉人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负担,并于本裁定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到本���办理退费手续。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俞建明

审 判 员  余江中

代理

审判员  石清荣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朱 江?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