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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2执12号

谢立钧与唐伏良、李桂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7-12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谢立钧,唐伏良,李桂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2执12号申请执行人谢立钧。被执行人唐伏良。被执行人李桂华。申请执行人谢立钧与被执行人唐伏良、李桂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5)望民初字第01690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唐伏良、李桂华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唐伏良、李桂华银行存款395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孙浩滨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李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