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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催字第04951号

郑小华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4-06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郑小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民催字第04951号申请人郑小华,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委托代理人杨登。申请人郑小华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利害关系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编号为93000102,持股人为郑小华,持股数为3227股的长沙银行股权证失效;

二、自本判决书公告之日起,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补发股权证。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双临

审 判 员  李益芳

人民陪审员  陈文艺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张 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