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民催字第04951号申请人郑小华,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委托代理人杨登。申请人郑小华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利害关系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编号为93000102,持股人为郑小华,持股数为3227股的长沙银行股权证失效;
二、自本判决书公告之日起,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补发股权证。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双临
审 判 员 李益芳
人民陪审员 陈文艺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张 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