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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1财保1号之一

宣守云与倪煜旦、上虞正元置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宣守云,倪煜旦,上虞正元置业有限公司,浙江正元集团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财保1号之一申请人宣守云,女,1977年6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德清县,被申请人倪煜旦,男,1963年12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上虞市。被申请人上虞正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经济开发区通江西路505号,法人代表人:倪煜旦,机构代码:55751691-X。被申请人浙江正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经济开发区通江西路505号,法人代表人:倪煜旦,机构代码:71258211-7。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对被申请人财产查封。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撤回诉前保全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二﹞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撤回诉前保全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魏利胜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代

书记员 潘戴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