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财保1号之一申请人宣守云,女,1977年6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德清县,被申请人倪煜旦,男,1963年12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上虞市。被申请人上虞正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经济开发区通江西路505号,法人代表人:倪煜旦,机构代码:55751691-X。被申请人浙江正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经济开发区通江西路505号,法人代表人:倪煜旦,机构代码:71258211-7。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对被申请人财产查封。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撤回诉前保全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二﹞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撤回诉前保全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魏利胜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代
书记员 潘戴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