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巨执字第522-3号
申请执行人:于虎,男,197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
被执行人:王昌亮,男,197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申请执行人于虎与被执行人王昌亮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巨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标的额1万元及利息。案件终本后,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4月扣划被执行人王昌亮银行存款0.336万元;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应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4)巨执字第5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建立
审判员 王冰心
审判员 李兴奎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胡晓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