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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巨执字第522-3号

于虎、王昌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20-11-17
所属地区
山东省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于虎;王昌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巨执字第522-3号

申请执行人:于虎,男,197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

被执行人:王昌亮,男,197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申请执行人于虎与被执行人王昌亮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巨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标的额1万元及利息。案件终本后,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4月扣划被执行人王昌亮银行存款0.336万元;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应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4)巨执字第5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建立

审判员  王冰心

审判员  李兴奎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胡晓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