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2)莱阳执字第16号
申请执行人:王登运
被执行人:刘永亭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执行案由一案,莱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0)莱阳城民初字第98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莱阳市人民法院(2002)莱阳执字第1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松 建
审判员 李 卫 界
审判员 高飞一月七日
书记员 王 江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