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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莱阳执字第16号

(2002)莱阳执字第16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1-14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王登运;刘永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2)莱阳执字第16号

申请执行人:王登运

被执行人:刘永亭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执行案由一案,莱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0)莱阳城民初字第98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莱阳市人民法院(2002)莱阳执字第1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松  建

审判员 李  卫  界

审判员 高飞一月七日

书记员 王  江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