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08301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189号民生大厦。负责人王周屋,行长。被告颜再德。被告长沙杰成红日用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黎托乡川河村张家屋组黎旭政私宅1楼。
法定代表人:颜再德。被告唐伟娥。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诉被告颜再德、长沙杰成红日用品贸易有限公司、唐伟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颜再德、长沙杰成红日用品贸易有限公司、唐伟娥名下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颜再德、长沙杰成红日用品贸易有限公司、唐伟娥名下的银行存款55万元,如账户上无款或存款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上述款额后余款方可支取;
二、若被告颜再德、长沙杰成红日用品贸易有限公司、唐伟娥账户上无款或余额不足55万元,则查封、扣押上述被告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辉
人民陪审员 周金桃
人民陪审员 左芬矿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付凌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