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2执108号申请执行人杨君伟。被执行人曲学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烟牟民一初字第55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曲学海的银行存款37400元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烟台银行牟平支行,帐号:069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贺加贝
代理
审判员 李海涛
代理
审判员 徐玉祝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