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0118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东尼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组织机构代码60722700-9号。
法定代表人:张根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俊生,安徽点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铜陵恒瑞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
法定代表人:杨作来,该公司董事长。关于上海东尼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铜陵恒瑞电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2015)狮民二初字第0032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铜陵恒瑞电气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铜陵市纬一路南侧证号为铜国用(2013)第057793号土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姜盛春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吴跃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