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22执监3号申请执行人韩桂楼,居民。委托代理人朱扬,江苏雅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沭阳县向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沭城镇台州北路3号。法定代表人仲向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韩桂楼与被执行人沭阳县向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沭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并向双方送达了沭劳人仲案字[2015]第396号仲裁裁决书,该仲裁裁决书第二项确定被执行人沭阳县向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该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10内,支付申请执行人韩桂楼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243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2614元(按月工资3604元计发3.5个月)、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住院期间按20元/天计发)、医疗费差额5100.21元、护理费1200元(住院期间按80元/天计发)、鉴定费400元,共计127050.21元。该仲裁裁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沭阳县向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能自觉履行,故申请执行人依据该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生效的仲裁裁决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沭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的沭劳人仲案字[2015]第396号仲裁裁决书中第二项确定的内容,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曙
审判员 仲 超
审判员 周光成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宋全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