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洮执字第756号申请执行人姜国富,住所地白城市被执行人顾明章,男,住白城市。被执行人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被执行人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白城分公司,地址白城市。姜国富与顾明章、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白城分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的(2010)白洮市民初字第38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顾明章、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白城分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姜国富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顾明章、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白城分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顾明章、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白城分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顾明章、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白城分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姜国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顾明章、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白城分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姜国富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忠宝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夏 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