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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云执民字第439号

章丽丽与江传林、梅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8-02-07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章丽丽,江传林,梅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云执民字第439号申请执行人章丽丽,女,1986年5月13日出生,私营企业主、个体劳动者,住浙江省云和县。被执行人江传林,男,1985年10月8日出生,私营企业主、个体劳动者,住浙江省云和县。被执行人梅芳,女,1984年7月9日出生,私营企业主、个体劳动者,住浙江省云和县。本院在执行章丽丽与江传林、梅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江传林、梅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传林、梅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指定查封财产保管人用)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梅芳所有的车牌号为浙K×××××的奥迪小型汽车一辆;

二、查封被执行人梅芳所有的车牌号为浙K×××××的现代小型汽车一辆;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王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