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23执110号申请执行人临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临泽县八一路城关小学南侧向东100米。法定代表人岳世峰,该局局长。被执行人临泽县新华种猪场。法定代表人汪永高,现任临泽县新华镇政府副镇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行非执字第33号行政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交纳案件款89539元,执行费1243元,合计90782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新华种猪场在银行的存款90782元予以冻结、提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吉银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郭福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