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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23执110号

申请执行人临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诉被执行人临泽县新华种猪场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12-19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临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临泽县新华种猪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23执110号申请执行人临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临泽县八一路城关小学南侧向东100米。法定代表人岳世峰,该局局长。被执行人临泽县新华种猪场。法定代表人汪永高,现任临泽县新华镇政府副镇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行非执字第33号行政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交纳案件款89539元,执行费1243元,合计90782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新华种猪场在银行的存款90782元予以冻结、提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吉银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郭福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