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3195号
原告:文某。
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文某负担。
审判员 李 琴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英启娟 百度搜索“”
原告文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3195号
原告:文某。
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文某负担。
审判员 李 琴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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