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喀法执字第1670号申请执行人李桂祥,男,195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医生,住喀喇沁旗河北街道河北村5组。被执行人李广和,男,1967年3月21日出生,蒙古族族,干部,住喀喇沁旗河北街道花山社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的(2014)喀民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李广和*********************账户存款13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荣富
审判员 祁建国
审判员 鲍文静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姜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