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喀法执字第1670号

李桂祥与李广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桂祥,李广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喀法执字第1670号申请执行人李桂祥,男,195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医生,住喀喇沁旗河北街道河北村5组。被执行人李广和,男,1967年3月21日出生,蒙古族族,干部,住喀喇沁旗河北街道花山社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的(2014)喀民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李广和*********************账户存款13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荣富

审判员  祁建国

审判员  鲍文静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姜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