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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590号

王志维与刘宗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志维,刘宗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590号申请执行人王志维,男,汉族,宁夏平罗县人,住平罗县城。被执行人刘宗礼,男,回族,宁夏平罗县人,住平罗县。申请执行人王志维与被执行人刘宗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7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借款10000元。本案经执行,被执行人刘宗礼未履行执行款10000元及执行费5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刘宗礼名下财产,被执行人银行查询无存款、房产查询无房产信息、车管所查询无车辆信息、国土局查询无国土使用信息,现被执行人刘宗礼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现本案执行期限即将届满,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退出执行机制的若干规定(实行)》的有关规定,应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7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志维如发现被执行人刘宗礼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院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瑞玲

代理

审判员  杨金国

代理

审判员  刘 丹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马玉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