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异字第61号异议人(案外人):齐瑞蕊,。
申请执行人:唐山百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雨辰,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贾雨辰。
被执行人:张洪涛。本院在执行(2006)北民初字第2019号唐山百乐商务有限公司、贾雨辰诉张洪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唐山百乐商务有限公司、贾雨辰的申请本院依法予以执行。2015年11月19日作出(2007)北执裁字第676号裁定书,2015年12月29日作出(2007)北执裁字第676-1号裁定书,2015年12月29日案外人齐瑞蕊提出执行异议,在审理期间案外人齐瑞蕊以执行局已将(2006)北民初字第2019号判决书调解执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齐瑞蕊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案外人齐瑞蕊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
审判长 李树杰
审判员 田海川
审判员 杜俊强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贾微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