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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恢字第70号

申请执行人邵坤与被执行人许慧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7-03-13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邵坤,许慧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恢字第70号

申请执行人:邵坤,男,1943年6月2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

被执行人:许慧娟,女,1972年2月1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邵坤与被执行人许慧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据判决,被执行人应修复其家卫生间(或附属设施)的漏水位置并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947元、鉴定费500元,合计:1447元。经工作,被执行人家卫生间(或附属设施)的漏水位置已修复完毕;判决书确认的经济损失及鉴定费计1447元已交付给申请执行人,该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一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该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琳琳

审判员 王昊& # xB;

审判员 李   玉   民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田   家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