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镜民一初字第01896号
原告:芜湖市宝航塑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垄坊路。
法定代表人:伊航总经理。
被告:芜湖市色织布厂,住所地安徽省镜湖区垄坊路。
负责人:吴强留守厂长。
委托代理人:曹勇前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科峰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芜湖市宝航塑胶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芜湖市色织布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芜湖市宝航塑胶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起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芜湖市宝航塑胶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该案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利群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刘海燕附本案适用条款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有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