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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1财保21号

丰县中联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路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2-06
所属地区
丰县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丰县中联建材有限公司,江苏路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1财保21号申请人丰县中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北环路。法定代表人苗新春,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爱良,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江苏路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中阳大道西段××学校西侧。法定代表人李华,执行董事。申请人丰县中联建材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江苏路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欠其货款1176010元,逾期未结,为防止被申请人江苏路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转移财产,申请人丰县中联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江苏路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1200000元的财产。案外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丰县中联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江苏路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1200000元的财产,查封期限为二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其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群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仇星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