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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11350号

宋君佴与陈斌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5-2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宋君佴,陈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11350号原告宋君佴,女,1980年9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李军,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斌,男,1986年6月7日出生,原沙坪坝区家瑞门业经营者,住安徽省池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君佴与被告陈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宋君佴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君佴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宋君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君佴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孙怀君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谭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