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1712号
原告:夏靖,男,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现经常居住地北京市。
委托代理人:徐光奇,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鲁瑶,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江,男,198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本院在原告夏靖诉被告曹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必须以本院(2016)皖0811民初55号夏靖诉毕和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本院(2016)皖0811民初55号夏靖诉毕和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均已上诉,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卓胜龙
代理
审判员 刘 琴
人民陪审员 祁义霞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 冉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