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7民初264-1号
原告:袁守杰。
被告:甄建营。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北城新区沂蒙路0004号。
负责人:江山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守杰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甄建营驾驶的鲁Q×××××号轿车予以保全。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告甄建营驾驶的鲁Q×××××号轿车予以扣押,扣押于莒南县温泉汽修有限公司停车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萍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葛寒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