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防民初字第1062号原告曾海涛。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揭军英,广西新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防城区水营办事处大王江村针鱼岭组,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水营办事处大王江村针鱼岭组。代表人邓伟和,组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陆锡杰,广西经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海涛诉被告防城区水营办事处大王江村针鱼岭组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曾海涛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海涛的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海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00元,减半收取4450元,由原告曾海涛负担。
审判员 刘茂堂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黄秋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