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767号
申请人:张慧,女,汉族,住平原县。
被执行人:朱金康,男,汉族,住平原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6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朱金康的到期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金亮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朱方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