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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初字第00600号

贺兴胜与丹凤县公安局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1-27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当事人
贺兴胜,丹凤县公安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00600号原告贺兴胜,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春刚、荣海波,北京新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丹凤县公安局。住所地:丹凤县迎宾路北端口。法定代表人李志学,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杜朝辉,男,汉族,系丹凤县公安局干部。委托代理人陈波,陕西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贺兴胜与被告丹凤县公安局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30日向丹凤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原告贺兴胜申请丹凤县人民法院回避,丹凤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0日提请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9日作出(2015)商中民一他字第00011号“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本案由山阳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4日在本院二号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贺兴胜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贺兴胜以其与丹凤县公安局已经达成协议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兴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贺兴胜负担。

审 判 长  孙小智

代理

审判员  习 源

人民陪审员  邹来群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XX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