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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喀民一初字第345号

原告喀左县大城子镇大富豪装饰材料门市诉被告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1-28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喀左县大城子镇大富豪装饰材料门市,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民一初字第345号

原告:喀左县大城子镇大富豪装饰材料门市,住所地喀左县大城子镇。

负责人:胡文勇,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闯,辽宁通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女,住喀左县大城子镇。

原告喀左县大城子镇大富豪装饰材料门市诉被告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喀左县大城子镇大富豪装饰材料门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元,减半收取67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建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