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华刑初字第308号公诉机关华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绰号高老七),无业。自2003年3月14日起至2014年11月6日6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15年6月1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华容县看守所。华容县人民检察���以华检刑诉(2015)2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容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先、被告人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13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高某在华容县城关镇西正街东路口,发现被害人李某停放在该路口北边人行道约10米远处的三轮车左侧把手上有一个红色布袋。即趁无人注意之际,将被害人李某放在布袋中的一个装有现金1287元等财物的咖啡色钱包偷走,然后迅速逃离现场。被告人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盗窃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常口信息等书证;证人陈某、白某、文某、杨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被告人高某的供���与辩解;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另有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在卷证实被告人高某有犯罪前科。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有多次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盗窃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所盗窃的财物应当予以退赔。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二、责令被告人高某向被害人退赔所盗窃的财物。(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15年9月17日起至2016年2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肖树平
人民陪审员 刘海清
人民陪审员 秦志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胡菁菁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