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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执字第00965号

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梁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某某,梁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00965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7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

被执行人:梁某某,男,197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本院在执行昌图县人民法院(2010)昌民一初字第0129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梁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梁某某尚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同意暂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昌图县人民法院(2014)昌民一初字第012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白 寒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王志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