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02执61号申请执行人叶速进。被执行人眉山市东坡区御沐春木桶制造厂。叶速进申请执行眉山市东坡区御沐春木桶制造厂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工资13693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眉山市东坡区御沐春木桶制造厂有房屋拆迁补偿款可供执行,本院遂作出裁定予以冻结、扣划。叶速进已从执行案款中领取13693元,本案全部了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5)眉东民小字第12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彭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