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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民初723-1号

原告陈延海与被告贺江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马光凡,贺江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723-1号原告马光凡。被告贺江涛。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榆林市火车站广场世纪名苑商业楼1楼5号。负责人魏强,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受理了原告陈延海与被告贺江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张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

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张佳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郑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