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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一初字第2070号

喻增介与喻立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喻增介,喻立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隆民一初字第2070号原告喻增介,男,194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委托代理人刘桂峰,隆回县六都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喻立德,男,196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

原告喻增介诉被告喻立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李淑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喻增介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桂峰、被告喻立德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喻增介诉称:2014年9月份,原告给付被告5200元,向被告购买一条母牛和一条仔牛,原告将两头牛喂了二个月后,被告在一个晚上将原告的二条牛牵走并宰杀卖肉,待原告第二天发现牛不见时,被告承诺返还原告购牛款或另赔付一条耕牛。但在2014年12月14日,原告因给被告牵牛时被致伤,被告讲将此5200元购牛款给原告支付了医药费,并不再返还。为此原告特起诉请求判令:

一、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5200元,并给付喂牛费用3900元;

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喻立德辩称:原告所说的不属实,那头母牛是我的,那头仔牛是原告的,我杀了他的仔牛是付了1200元给他的;后来2014年12月买的牛,原告付了5200元,我垫付了1800元,钱都给了卖牛的人,牛就我们牵回,因牵牛回来的路上伤了原告,原告受伤,我们就都出钱用于治疗,当时我们商量好后我就把他购牛付了的5200元交给医院用于付医药费,牛就归我所有了,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原、被告的身份资料复印件,拟证明原、被告的基本情况;2、(2015)隆民一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书,拟证明原告起诉的事实得到了法院判决书的认可;3、(2015)邵中民一终字第730号民事判决书,证明目的同上。被告喻立德质证认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无异议。被告未向本庭提交证据。对原告证据本院审查认为:证据1系原、被告双方的身份证明,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证据2、3系法院依法制作的法律文书,均已生效,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其查明的事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根据采信的上述证据及法庭调查情况,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原告与被告系同村人,被告长期从事屠宰牛职业,2014年9月,被告从本村喻培依手中买了一母一仔两头牛,因太瘦弱不便屠宰便交由原告喂养,并约定原告喂养一段时间后,仔牛送给原告作劳务报酬。原告喂养三个月后,两头牛均被被告宰杀,因原告需饲养一头牛作耕牛,于是被告与原告再另行买了一头耕牛回来,这头牛原告出资5200元。后因2014年12月14日原告在给被告牵牛过程中受了伤,被送至医院治疗,被告便将该耕牛宰杀,并言原告所出资5200元已交至医院抵作医药费,因此不再赔偿给原告。另关于原告给被告牵牛受伤后双方发生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曾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作出(2015)隆民一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书,对双方的责任作出划分,并对相关医疗费用等作出了处理。因5200元购牛款与以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未作处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被告对屠宰了原告之牛的事实没有异议,对该牛原告出资5200元的事实也没有异议,所辩称该5200元已交至医院抵作医疗费,因本院作出(2015)隆民一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书,已对相关医疗费用等作出了处理,并没有涉及本案中的5200元购牛款,被告称该5200元抵作医疗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此,被告杀牛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权,应当赔偿原告购牛款5200元。

原告所诉被告应给付原告喂牛费用3900元,没有任何证据加以佐证,被告亦不予认可,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喻立德赔偿原告喻增介购牛款5200元整,此款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驳回原告喻增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喻增介承担10元,被告喻立德承担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淑兰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阳 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