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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1802-2号

何立国与刘长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立国,刘长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1802-2号申请执行人何立国,男,土家族,1988年8月15日出生,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刘长发,男,汉族,1983年6月15日出生,住贵州省六枝特区,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5)佛南法民五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长发的银行存款、收入67552.1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洁莹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区敬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