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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法北执字第0506号

魏耀华与尤海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魏耀华,尤海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法北执字第0506号申请执行人魏耀华。被执行人尤海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耀华与被执行人尤海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后,申请执行人魏耀华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魏耀华与被执行人尤海泉达成和解协议,现魏耀华撤回申请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5)锡法北民初字第07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尤海泉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魏耀华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潘洪峰执行员  胡 毅执行员  邹吟冰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顾明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