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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24财保6号

赵立滨与李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立滨,李伟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24财保6号申请人赵立滨,男,1976年5月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李伟平,男,33岁,汉族。

申请人赵立滨与被申请人李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查封被申请人李伟平价值人民币100,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供的担保物为温彦民所有的轿车。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供的担保物确系温彦民所有,为了防止申请人担保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温彦民所有的车牌号为黑N9****轿车进行查封,查封期间不允许任何人变卖、转移、抵债和转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蒋保新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骆金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