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7刑更183号罪犯周永明,男,汉族1964,3年16月日出生于重庆市沙坪坝。现在丽江监狱服刑。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2日作出(2009)鹤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认定周永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自2009年4月8日起至2023年4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曾被本院减刑3年零1个月。执行机关丽江监狱于2016年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丽江监狱提出,罪犯周永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和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4年9月至2015年7月,获记监狱表扬2次,特殊表扬1次,被评为2014年度“改造积极分子”。该犯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丽江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的周永明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积”审批表、罪犯本人的改造总结等证据证实,罪犯周永明系累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永明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刑期至2019年5月7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廷江
审判员 王忠玉
审判员 陈 旭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杨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