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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2执106号

烟台恒邦精密有限公司与山东九发生物降解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18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烟台恒邦精密有限公司,山东九发生物降解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2执106号申请执行人烟台恒邦精密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金埠大街288号。被执行人山东九发生物降解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经济开发区九发街99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牟商初字第47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山东九发生物降解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801.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贺加贝

代理

审判员  李海涛

代理

审判员  徐玉祝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超